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 、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转专业管理。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提出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并有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
第四条 学生被允许转专业或者转学,原则上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二)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三)必修课成绩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五)高考入学分数一般不低于转入专业当年的可比最低分。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 ,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参加高考文科考试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高考理科考生的专业者;
(二)由专科升入本科者;
(三)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四)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六)曾经办理过转学或转专业者;
(七)新专业(没有毕业生的专业)的学生;
(八)属联合培养 、委托培养、定向者;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条 为了保障学科专业协调发展,严格控制转专业学生总数,转出或转入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3% 。
第七条 转专业处理程序: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第一周之内受理转专业申请;
(二)第二周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同意,拟转入院(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 ,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提供任何虚假信息者一经发现,转专业无效,后果自负。
第九条 转学和转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和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执行 。如须延长学习年限 ,按延长修业期处理。
第十条 转学和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和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 ,经转入院(系)审核认定,学分认定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 ,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
第十一条 学生跨校、跨省(市 、自治区)转学,按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对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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